(2015)温民恢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恢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温少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河审判员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