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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恢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民恢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温少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河审判员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