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慈溪市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珍琪电器有限公司,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田央村。法定代表人柴寅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XX,哈尔滨同记珠宝古玩有限公司经典家电商行业主,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珍琪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珍琪电器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XX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X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5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慈溪市珍琪电器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XX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