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海某某与胡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胡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838号原告海某某,女,生于1984年2月1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李庆娟,中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3年4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胡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海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思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