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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行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桂松、周莹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执字第28-3号申请人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曰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席琳,系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法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宋凯,系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科员。被执行人刘桂松,男,1982年8月7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周莹,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桂松、周莹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