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府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虎婵与被执行人付金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虎婵,付金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府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周虎婵,女,1963年1月27日,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被执行人付金万,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虎婵与被执行人付金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忻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付金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周虎婵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1362.17元,但被执行人付金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金万银行账户存款12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俊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