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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淮北相阳支行与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煌盛集团有限公司、邵博、郑霄漪、邵泰清、江雪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煌盛集团有限公司,邵博,郑霄漪,邵泰清,江雪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109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淮北相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李娟,行长被申请人: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邵博,董事长。被申请人: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邵泰清,董事长。被申请人:邵博,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被申请人:郑霄漪,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邵泰清,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江雪君,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申请人徽商银行淮北相阳支行与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煌盛集团有限公司、邵博、郑霄漪、邵泰清、江雪君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徽商银行淮北相阳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煌盛集团有限公司、邵博、郑霄漪、邵泰清、江雪君名下银行存款18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淮北相阳支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煌盛管业有限公司、煌盛集团有限公司、邵博、郑霄漪、邵泰清、江雪君名下银行存款18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阳支行名下银行存款1850万元。申请���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项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