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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9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谭亚强、谭添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谭亚强,谭添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行长。被执行人:谭亚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7001。被执行人:谭添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6。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谭亚强、谭添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谭亚强、谭添骏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XX房(权证号码:CXX09、CXX48)。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