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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行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与巴彦县城东砖厂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巴彦县城东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春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聂凯,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巴彦县城东砖厂。法定代表人王景友,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巴彦县城东砖厂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终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行执字第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景鑫审判员  梁树新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静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