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行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巴彦县国土资源局与巴彦县城东砖厂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巴彦县城东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春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聂凯,巴彦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巴彦县城东砖厂。法定代表人王景友,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巴彦县城东砖厂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巴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终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行执字第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景鑫审判员 梁树新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静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