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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祥昌与林民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昌,林民荣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庆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吴祥昌,驾驶员。被告林民荣,经商。原告吴祥昌与被告林民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林民荣支付原告吴祥昌砂石料运费人民币297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祥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民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2014年农历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原告吴祥昌为被告林民荣运输砂石料,经双方结算,由被告出具欠条及结算单据各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运费共计29700元,限2015年3月18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支付相关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吴祥昌货物运输费用人民币29700元。如被告林民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计271.50元,由被告林民荣负担27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