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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魏君全与丁茂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君全,丁茂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魏君全。被告丁茂才。原告魏君全诉被告丁茂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君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茂才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君全诉称:被告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结构,将承租房屋分割转租给多人形成群租��构成违约,现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700元。为支持其诉请,原告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合同、证明、物业证明、短信记录、照片、委托书作为证据。被告丁茂才未到庭答辩及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魏君全系上海市人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共有人之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魏君全于2012年7月24日与丁茂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丁茂才承租上海市人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租赁期限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月租金人民币7,700元,保证金人民币7,700元。双方另约定,若丁茂才未征得魏君全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破坏,或擅自转租、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或因其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则魏君全有权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按月租金的1倍支付违约金。魏君全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2013年6月15日,案外人刘秀斌将上海市人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其中一间出租于案外人方某某,月租金人民币3,200元,租期为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7日。魏君全提供的案外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淮海服务中心于2014年10月27日出具的证明载明:2014年10月27日晚9点30分,魏君全在物业保安陪同下上门查看上海市人民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确实存在该房屋客厅被分割并居住他人之情形,丁茂才及其妻刘秀斌在场。2014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登报公告的方式向丁茂才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审理中,魏君全确认其已收取丁茂才支付至2015年4月26日的租金并要求以保证金冲抵违约金。经法院释明合同被确认解除后的法律后果,魏君全仍表示不能提供租赁房屋实际使用人的信息且不需要追加其为本案被告。本院认为,魏君全与丁茂才就上海市人民路XXX弄XXX号XXX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魏君全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物业证明可以证实丁茂才将租赁房屋分割多间并转租他人之事实;而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丁茂才未征得魏君全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破坏,或擅自转租、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或因其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则魏君全有权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按月租金的1倍支付违约金;故魏君全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及丁茂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700元的诉讼请求有约定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向丁茂才公告送达了记载有确认合同解除诉请的诉状副本,故合同解除之日应以该日为准。又鉴于魏君全经法院释明尚不能提供租赁房屋实际使用人的信息,故本案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房屋返还等事宜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魏君全与被告丁茂才就上海市人民路XXX弄XXX号XXX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12月10日解除;二、被告丁茂才支付原告魏君全违约金人民币7,700元;三、原告魏君全退还被告丁茂才保证金人民币7,700元,与上述第二条相抵,双方互不再承担支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缴)由被告丁茂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君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茅德成代理审判员  黄 啸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佩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