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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王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东,王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747号原告陈东东,男,生于1982年11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王昭,男,现年28岁,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东与被告王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