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王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东,王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初字第747号原告陈东东,男,生于1982年11月2日,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王昭,男,现年28岁,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东与被告王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静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