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龚国忠,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鄢某某。委托代理人蒙世政,樊城区太平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乔朝阳、人民陪审员张树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龚国忠、被告鄢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蒙世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鄢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均系再婚,2012年12月相识年爱,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因原告认为被告不务正业,经常打牌,无法共同生活故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扶持,相互照顾,互敬互爱,以增进夫妻感情增加彼此的了解。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充足证据证实,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李韬审判员乔朝阳人民陪审员张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田艳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