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诉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保德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等担保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保德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高正平,周海风,丹阳市高皓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诉保字第25号申请人江苏保德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正平。被申请人周海风。被申请人丹阳市高皓炉业有限公司。担保人张燕,女。申请人江苏保德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高正平、周海风、丹阳市高皓炉业有限公司因担保纠纷,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高正平、周海风、丹阳市高皓炉业有限公司的财产80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保德信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高正平、周海风、丹阳市高皓炉业有限公司的财产800万元进行诉前保全。二、对担保人张燕位于本市建邺区恒山路199号X幢X单元16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