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29号原告刘某甲,女。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与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曹某某,男。代表人,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毛霖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蒲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