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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29号原告刘某甲,女。诉讼代理人,刘某乙,男,与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曹某某,男。代表人,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毛霖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蒲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