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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荣,杨子荣,高秀兰,杨长青,王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113号申请执行人孙建荣。被执行人杨子荣。被告高秀兰,年龄不详。被执行人杨长青。被执行人王淼。本院在执行孙建荣申请执行杨子荣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3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