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北京易德地景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易德地景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爱民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杜旭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霞晖。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夏英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易德地景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北京易德地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1幢东区4层。法定代表人鲁旸,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余东霖,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易德地景景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德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佳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霞晖、被上诉人易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东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易德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6月21日其与佳城公司签订了景观环境规划和设计合同(佳诚长安集DK5住宅区景观设计项目),合同总价93万元。易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合同一半阶段的工作,佳城公司应向易德公司支付232500元,但佳城公司一直拖延不付,且佳城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给易德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请求:l、佳城公司向易德公司支付合同欠款232500元;2、佳城公司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169725元,并判令佳城公司按实际支付日向易德公司承担逾期违约金;3、判令佳城公司赔偿因解除合同给易德公司造成的损失30万元。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易德公司与佳城公司签订《景观环境规划与设计合同》,约定由易德公司承担位于西安市新城区韩森路佳诚长安集项目DK5住宅区景观设计工作,双方约定设计内容分为2个阶段,概念设计阶段和工程图设计阶段(各占工作量的比例为50%),其中概念设计阶段又分为概念设计阶段和方案设计阶段(各占工作量的比例为25%)。关于取费标准,合同约定总设计面积为6648.1平米,单价为14元/平米,总设计费为93万元,在合同签订阶段,总设计费的10%作为定金,即93000元,收到此预付款3日内开始概念方案设计工作,在易德公司提交概念文件后,佳城公司需支付总设计费的15%,即139500元。此2项费用佳城公司已支付易德公司,双方无争议。在合同第四条4.2第(3)项中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终方案文本后,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最终方案成果文本确认工作和出具确认书,在乙方收到甲方方案成果确认书后,甲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设计费总额的25%,即232500元,乙方收到甲方的《方案成果确认书》后3日内开始进行初步工程图设计工作。此项232500元佳城公司至今未付,理由为合同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提交最终方案文本,甲方无法出具《方案成果确认书》,亦无法按约定付款。现因双方合同已无法履行。原审法院认为,易德公司与佳城公司签订的景观环境规划与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易德公司诉称已按约定于2012年8月将最终方案成果文本交给佳城公司,并有相关电子邮件佐证,予以采信,佳城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费用的25%,即232500元,至于其辩称未收到成果文本,故无法付款,因其对合同第四条4.2第(3)项做出对其单方有利的解释,较不可信,不予采纳。关于易德公司要求佳城公司承担逾期支付违金169725元,因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10日起计付利息;易德公司要求佳城公司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30万元,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佳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易德公司232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易德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佳城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2012年8月易德公司将最终方案成果文本交给佳城公司是错误的。佳城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总设计费10%的定金和15%的设计费用,共计232500元。但易德公司在收取上述费用后,一直未提交概念设计阶段中的方案设计的最终文本成果。合同第四条4.2第(3)项中明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终文本方案后,甲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设计费总额的25%即232500元,乙方收到甲方的《方案成果确认书》后3日内开始进行初步工程图设计”。根据该条款的约定,支付此阶段的合同款前提条件有两个:1、提交最终方案文本;2、佳城公司对方案文本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书,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易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交付最终方案文本,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请求:l、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易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易德公司承担。易德公司答辩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佳城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被上诉人易德公司提交一份公证书、2012年9月1日机票及温连超的证明,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并向佳城公司提交了概念设计和方案设计,即完成了整个合同的一半,佳城公司质证不予认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佳城公司是否应向易德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方案设计费232500元。本院认为,易德公司与佳城公司签订的景观环境规划与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易德公司已按约定于2012年8月将最终方案成果文本交给佳城公司,并有相关电子邮件佐证,佳城公司收到后,未按约定的期限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现仅以未收到成果文本为由拒付合同约定的方案设计费232500元,理由不充足,原审法院判令其支付该款,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88元(佳城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佳城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左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