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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恢字第0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姜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姜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08-1号申请执行人王宁,女,194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被执行人姜淑云,女,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姜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锦古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宁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被执行人姜淑云的工资收入,定期提取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宁。本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650元,现累计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51155.98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定期取款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05)锦古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志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田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裕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