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朱小英与娄底贝尔科技有限公司、罗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英,娄底贝尔科技有限公司,罗小平,周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954号原告朱小英。被告娄底贝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北部经济园区高溪工业园**栋。法定代表人:罗小平。被告罗小平。被告周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英诉被告娄底贝尔科技有限公司、罗小平、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底贝尔科技有限公司、罗小平、周颖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英撤回对被告娄底贝尔科技有限公司、罗小平、周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减半收取2580元,由原告朱小英负担。审 判 长 彭逸舟人民陪审员 赵灵芝人民陪审员 彭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亮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