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叶鹰与刘会忠、于丽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鹰,刘会忠,于丽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叶鹰。委托代理人刘德起,天津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会忠。被告于丽洲。原告叶鹰与被告刘会忠、于丽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博懿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齐金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宇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