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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叶鹰与刘会忠、于丽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鹰,刘会忠,于丽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叶鹰。委托代理人刘德起,天津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会忠。被告于丽洲。原告叶鹰与被告刘会忠、于丽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博懿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齐金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宇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