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家义,宣守霞,邵伟,丁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957号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方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明远,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伟,该公司风险经理。被告: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宣守霞,总经理。被告: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邵伟,总经理。被告:彭家义,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被告:宣守霞。被告:邵伟。被告:丁娟,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仁义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家义、宣守霞、邵伟、丁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莉人民陪审员 陈昌海人民陪审员 吴群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