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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一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小芳与张军领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芳,张军领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172号原告杨小芳,女,汉族,1983年2月5日生。被告张军领,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芳诉被告张军领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亚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