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桂林旅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艾满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旅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艾满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旅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艾满堂。申请执行人桂林旅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艾满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旅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艾满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地产、汽车,确定被执行人艾满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好成审 判 员  张红宇助理审判员  李盛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