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任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左宗林与廉作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宗林,廉作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913号原告左宗林。被告廉作继。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宗林与被告廉作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原告左宗林负担。审判员  李建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