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左宗林与廉作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宗林,廉作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913号原告左宗林。被告廉作继。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宗林与被告廉作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原告左宗林负担。审判员 李建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