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民立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用)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李永连,马志芳,耿素平,河南省永连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立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城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贾帅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连,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海棠巷桃源小区市建公司1号东单元4楼东。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志芳,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海棠巷桃源小区市建公司1号东单元4楼东,系李永连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素平,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枣村乡汤营村**号。原审被告河南省永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镇工业区文明大道东。法定代表人李永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李永连,马志芳因与被上诉人耿素平、原审被告河南永连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565-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浚县亚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李永连、马志芳上诉称,三上诉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56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将案件移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定,本院为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合同主体为耿素平、浚县亚都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主体为耿素平、李永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的规定,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证合同为从合同。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从合同主体确定管辖法院不当,应予纠正。因借款主体浚县亚都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浚县,故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5)淇滨民初字第565-4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