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家伟、吴春梅与倪玲丽、李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家伟,吴春梅,倪玲丽,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林家伟,男,1963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吴春梅,女,196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倪玲丽,女,1992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李锋,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林家伟、吴春梅与被告倪玲丽、李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宝民三(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家伟、吴春梅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倪玲丽、李锋将上海市宝山区爱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利恢复至申请人林家伟、吴春梅名下。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与被执行人倪玲丽、李锋之间存在贷款关系,并在系争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现因被执行人倪玲丽、李锋未归还上述贷款,系争房屋上所设抵押权仍未注销。故,系争房屋无法过户至申请人倪玲丽、李锋名下。且本案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并与其他案件有所牵连,各方暂时无法达成一致,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本院认为,因系争房屋上所设抵押权尚未注销,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且本案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并与其他案件有所牵连,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若以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三(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判员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