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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与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李仲普,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原告王××诉被告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爽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0日、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李仲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2015年4月10日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2015年5月4日开庭,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5日在天津市河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坐落河东区归女方所有。现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过户,要求判令:1、河东区万辛庄街来安里29号楼1门601-603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离婚协议书复印件1份;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被告辩称,原告不履行义务在先。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也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给付被告60000元款项,也没有将孩子交给被告抚养,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坐落天津市河东区系被告刘××名下私产房屋。2013年12月5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子女抚养事项:婚后有一子刘泽举现年11岁离婚后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付抚养费;二、共同财产事项:房产分配:坐落在河北区北岸华庭7-13-201三室归男方所有;坐落在河东区万辛庄街来安里29-1-601-603一室归女方所有;财产分配:归男方所有:存款陆万元人民币(60000元)汽车一辆(津N×××××)及个人衣物;归女方的有:存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汽车一辆(津J×××××)及个人衣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刘××应按协议约定协助原告王××将天津市河东区万辛庄街来安里29号楼1门601-603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60000元一事,虽然离婚协议书对此有约定,但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标的,亦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反诉条件,被告可就此事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刘××配合原告王××按照房管部门相关规定将坐落天津市河东区万辛庄街来安里29号楼1门601-603号房屋过户至原告王××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王××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被告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