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黄山恒源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恒源石英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中法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黄山恒源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黄一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赵根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73379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