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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胡建国、熊来根与熊来根、严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国,熊来根,严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307号原告:胡建国。被告:熊来根。被告:严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国诉被告熊来根、严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国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1355.50元,由原告胡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