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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小春、赵金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春,赵金泉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小春,男,生于1974年6月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喜翠,女,生于1978年3月1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申请人:赵金泉,男,生于1976年8月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赵向荣,男,生于1972年3月29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申请人李小春、赵金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在陇县东风镇上凉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就李小春与赵金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由赵金泉向李小春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000元,于调解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李小春与赵金泉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培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