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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瑞祥诉李秀枝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瑞祥,李秀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保字第556号申���人王瑞祥,男,5岁,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汾阳市,住庆云县。法定代理人李伟,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秀枝,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本院审理申请人王瑞祥诉被申请人李秀枝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裁定保全被申请人驾驶的冀JK51**号轿车。现被申请人已向本院交纳与保全车辆等价值的保证金。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保全标的物冀JK51**号轿车变更为20000元现金;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秀枝驾驶的冀JK51**轿车的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