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智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智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424号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永良。被告吴智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智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告已缴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正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冯君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