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翠美与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美,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王翠美,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光成,安徽濠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天然零卡高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WIMALARANE,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翠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凤民二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人王翠美王翠美预付款27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博士天然零卡饮料食品(安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二初字第00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