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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保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侯某与胡某某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某,胡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61-1号原告:侯某。委托代理人:蒋小燕,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胡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胡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某某车辆予以查封。原告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胡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某某车辆手续予以查封。上述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元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