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帐号福田支行与祝航飞、陈勇娟、朱俊儒合同普通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祝某乙,陈某丙,朱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李某甲,行长。被执行人祝某乙,男,汉族,住址,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陈某丙,女,汉族,住址,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朱某丁,男,汉族,住址,身份号码。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祝某乙、陈某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福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50028.99元及利息、罚息,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朱某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576元及财产保全费1411.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祝某乙、陈某丙、朱某丁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26998.56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原查封案号为(2007)深福法执字第218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守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秉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