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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霞与被执行人田文斌民间借贷纠纷 一 案执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霞,田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霞,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德州市金谷园小区2号楼1单元402号。被执行人田文斌,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张文成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田文斌名下路NU0535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依法拍卖该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