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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卢宝珠、白宝聪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卢宝珠,女,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白宝聪、郑跃川,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卢宝珠要求宣告黄泽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卢宝珠与被申请人黄泽清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黄泽清自2013年元月份起受雇佣到“长润××9号”船当船员。2013年10月14日11时15分,该船在航经漳州港到大担岛虎屿海域交汇处,黄泽清落水后下落不明。经海事部门及海上救助部门参与搜寻未果。2014年1月13日厦门市公安边防支队舰艇大队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船员黄泽清落水后经我部门海上救助与搜寻未果,船员黄泽清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黄泽清的妻子,请求对黄泽清宣告死亡。经查,黄泽清,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海澄镇和平村坂里7号。黄泽清于1997年5月9日与申请人卢宝珠登记结婚。黄泽清系漳州籍“长润××9号船舶”的船员。长润××9号船舶于2013年10月14日11时航经大担岛与漳州港交汇水域时,黄泽清落水后下落不明。经海事部门及海上救助部门参与搜寻未果,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月13日厦门市公安边防支队舰艇大队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船员黄泽清落水后经我部门海上救助与搜寻未果,船员黄泽清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泽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泽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泽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申请人卢宝珠申请宣告黄泽清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泽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徐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丁桂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