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洛阳子悦置业有限公司诉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子悦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洛阳子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军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利峰,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学子路建材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吕清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子悦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子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承信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子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子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洛阳子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彭非非人民陪审员  韩雪萍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