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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申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黄凤莲与被申请人刘智会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凤莲,刘智会,邓银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申字第0000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黄凤莲,女,汉族,1956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王伟,男,重庆言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智会,女,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蒲荣森,男,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邓银生,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申请再审人黄凤莲因与被申请人刘智会、邓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江法民初字第049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凤莲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错误。原审未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发出传票即进行公告送达,程序错误;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邓银生系其丈夫,邓银生1999年即离家与情人刘智会居住在一起,邓银生向刘智会借款,其完全不知情,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借款应属邓银生的个人债务。3、现有证据能推翻原审判决。邓银生2001年7月27日向其出具证明,表明在外的一切债务均与其无关;2010年8月16日邓银生又向其出具了证明,承认自己有过错,同意将居住的房屋归其及儿子所有;2014年11月10日,其与邓银生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离婚申请协议书中,写明男方于2009年5月3日向刘智会的借款债务属男方个人债务,同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邓银生还承认刘智会系其情人。此外,还有邻居、儿子、亲戚等可以证明邓银生自1999年起未与黄凤莲生活在一起等。综上,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邓银生长期未与其生活在一起,刘智会与邓银生长期有婚外情且生活在一起,邓银生已与其对债务承担进行了约定,刘智会也明知该约定,且邓银生的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开支,邓银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要求再审。刘智会提交意见认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黄凤莲至今没有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与邓银生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明确约定,也没有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刘智会知道该约定。同时,刘智会与邓银生之间也没有约定原审债务由邓银生个人偿还,因此,原审认定债务是黄凤莲与邓银生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2、黄凤莲申请再审的证据不应被采信。邓银生是原审案件当事人,黄凤莲的儿子与邻居与黄凤莲有重大利害关系,相关证人证明出处不明,内容前后矛盾,不能被采信;3、黄凤莲提出邓银生与刘智会系情人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综上,要求驳回黄凤莲的再审申请。邓银生未提交意见。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6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黄凤莲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塔坪XX号X单元XX”送达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此后,该邮件因“无人认领”“电话长期无人接听”被退回本院。2013年7月17日,本院向黄凤莲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定期开庭。公告期满,黄凤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缺席开庭,并缺席判决。本院认为,本院系在采用法院专递向黄凤莲户籍所在地邮寄相关法律文书未果的情况下,才对黄凤莲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该送达方式并无不当,公告期满后,黄凤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审缺席开庭符合法律规定,黄凤莲关于送达程序错误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此外,黄凤莲提出其与邓银生就对外债务负担、房屋分割等已签署协议且二人已长期分居的再审事由,均属夫妻内部关系,相关事实即使属实,也不能据此直接推翻原审判决。除非黄凤莲还能证明债权人刘智会与债务人邓银生已明确约定借款为邓银生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其与邓银生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刘智会对该约定明知,否则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黄凤莲未就此提出充分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邓银生与黄凤莲系夫妻关系,借款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发生,系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综上,黄凤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凤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施竹华审判员  刘兴全审判员  袁明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