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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刑执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凡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凡章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1210号罪犯吴凡章,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甬慈刑初字第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凡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于2015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凡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凡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缴纳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凡章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巨额罚金大部分未缴纳,故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凡章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尹振国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