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谢斌与廖诗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廖诗规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61号原告:谢斌。被告:廖诗规。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斌与被告廖诗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斌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