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与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严登烽,男,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任家坝村*组***号。委托代理人雷俊杰,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国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职务不详。原告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诉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的缴费期间内,原告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以级别管辖新规定出台,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条件产生变化为理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的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撤回对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39.21元,原告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未缴纳。审 判 长 唐 骥代理审判员 胡张映雪人民陪审员 金 草 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