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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艳梅与被执行人王华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招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高艳梅,女,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华,女,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莱州市人,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艳梅与被执行人王华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招执字第7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邵周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彩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