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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1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惠昌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101-1号原告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与井冈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卢敬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萍,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惠昌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司宝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惠昌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宝鸡惠昌铸业有限公司依法保全价值1万元的财产,并提供阎萍名下的银行存款1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宝鸡惠昌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阎萍自愿为原告双星漯河中原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1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柳杨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人民陪审员  牛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