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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谢施全与严光全、付子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施全,严光全,付子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谢施全,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马文清,简阳市石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光全,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付子容,女,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施全与被告严光全、付子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开春人民陪审员  苟廷全人民陪审员  刘 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