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谢施全与严光全、付子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施全,严光全,付子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谢施全,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马文清,简阳市石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光全,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付子容,女,汉族,1965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施全与被告严光全、付子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开春人民陪审员 苟廷全人民陪审员 刘 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