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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恢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建余与吕刚、钱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余,吕刚,钱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恢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余,男,汉族,农民工,住甘肃省临泽县平川镇芦湾村三社38号,暂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雁街道办事处乌拉泊社区29号。被执行人吕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被执行人钱洁(系被执行人吕刚的妻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天民三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吕刚、钱洁的存款、收入1114.52元(其中本金1064.52元;执行费50元);三、被执行人吕刚、钱洁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间计算;四、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