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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河北兴海玻璃钢有限公司与河北金鼎管道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金鼎管道有限公司,河北兴海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鼎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蒲洼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兴海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德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凯,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河北金鼎管道有限公司与河北兴海玻璃钢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北金鼎管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河北金鼎管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