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宁陵县阳驿乡育才学校与被告程记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阳驿乡育才学校,程记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3号原告宁陵县阳驿乡育才学校,住所地宁陵县。法定代表人:宋汉超。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建民,宁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记涛,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陵县阳驿乡育才学校与被告程记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记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陵县阳驿乡育才学校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陵县阳驿乡育才学校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文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