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仲伟超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伟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144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伟超,男,1987年4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农民,住所地濉溪县经济开发区。2007年11月因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7日;2014年4月因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聪,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静,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伟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成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伟超及其辩护人李聪、王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3日19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纺织厂附近速8网吧门口,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仲伟超等人抓获,并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两小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4克。另,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仲伟超在濉溪县经济开发区仲大庄其家附近两次卖给赵某冰毒,每次约1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仲伟超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当面称量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被告人仲伟超手机信息内容的照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银行卡信息清单、交易明细清单,证人赵某、张某、丁某的证言,被告人仲伟超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仲伟超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仲伟超当庭辩称:其只贩卖过二次毒品,除了被抓获的那次外,其之前只向赵某出售过一次毒品,不是二次。其辩护人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伟超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无异议,但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当场抓获之外的另外两起的第一次,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起除了有被告人仲伟超的第一次的供述和证人赵某的证言外,没有其他的客观证据予以证实;且另两起毒品交易的毒资都是转账方式支付的,是赵某委托他人去取的毒品,而这次却是现金交易的,赵某自己去取的毒品,都不符合常理。被告人仲伟超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19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纺织厂附近速8网吧门口,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仲伟超和张某等人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两小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4克。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仲伟超在濉溪县经济开发区仲大庄其家附近出售给吸毒人员赵某甲基苯丙胺两次,每次毒品重量约一克。被告人仲伟超三次向他人出售毒品,共获取违法所得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仲伟超的户籍信息。2.抓获经过,2014年11月23日下午,相山分局刑警大队民警获悉淮北市纺织厂附近有人贩卖毒品,当日19时许,侦查人员在纺织厂速8网吧门口将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的犯罪嫌疑人仲伟超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两小包。3.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明仲伟超因伤害于2014年4月2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仲伟超因伤害于2007年11月29日被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4.当面称量笔录,侦查人员在见证人宋某的见证下,对在仲伟超、张某身上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各一包,经当面称量,从仲伟超处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计重为1.04克,从张某处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计重为0.78克。5.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对仲伟超的尿样检测呈阳性反应,表明其曾吸食毒品。6.物证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为在送检的两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扣押清单,从张某处扣押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一包,从仲伟超处扣押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一包、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8.被告人仲伟超手机信息内容的照片,证明仲伟超手机上接收到的建设银行的其账号存取款情况的信息及与手机卡号为187××××8496接发信息的内容。9.被告人仲伟超在工商银行的卡号分别为62×××01、62×××34的账户的自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存取款明细清单及在建设银行的卡号为62×××64的自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28日的存取款明细信息单。10.工商银行银行卡信息清单,证明卡号62×××01系正常卡,开卡时间是2014年10月28日,开卡人的身份证号××;卡号62×××34系正常卡,开卡时间是2013年10月22日,开卡人的身份证号××;建设银行的账户个人信息查询,证明卡号为62×××64的客户名称系仲伟超。11.证人张某的证言,2014年11月23日下午,赵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帮他购买冰毒,他给其300元现金让其把钱汇给岗岗,他把岗岗的银行卡号发到其手机上,岗岗的银行卡号是建行的,卡号是62×××64。其到纺织厂建行给岗岗汇的款,汇款时其看到卡号的户主信息是*伟超。汇款后其到纺织厂速8网吧等岗岗,大约傍晚6点多钟,岗岗乘出租车到速8网吧门口让其出来拿冰毒,他坐在出租车上刚把冰毒交给其就被民警抓获了。岗岗有三十多岁,其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家在仲大庄附近,是赵某介绍其认识的;赵某20多岁,乳名叫文文,家是矿务局工程处的,他是其朋友。岗岗交给其一小袋冰毒,是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像冰糖一样的形状。赵某特别懒不想动,因其与他是好朋友,他让其替他跑腿其就去了。其在此之前还帮他购买过一次冰毒。那次大约是半个月前的一天晚上,赵某打电话给其让其到淮北市寇湾的一个宾馆,他给其100元现金,并且给了其岗岗的手机号(187××××1198),他让其去仲大庄附近给岗岗打电话拿东西。其坐出租车到了仲大庄岗岗家附近给岗岗打电话,他出来带其到他家门口,其给他100元现金,他给其一袋冰毒,数量比11月23日的少一点,形状差不多,其回到宾馆把冰毒交给了赵某。岗岗不知道其的真实姓名,他只知道赵某叫文文,其叫大嘴。12.证人赵某的证言,其于2012年开始吸食冰毒,2014年11月23日下午,其又想吸食冰毒,就电话联系仲伟超购买,他让其给他打300元到他的银行卡上,其中100元是其上次买冰毒欠他的,另外200元是这次的毒资,他的手机号是187××××1198。他给其发的银行卡号是建行的,卡号是62×××64。其不想和他见面就安排朋友张某去纺织厂建行去给他汇款,其把卡号发给张某,张某的手机号是152××××3550。汇款后张某在纺织厂速8网吧等仲伟超,其在网吧附近等着,大约6点多钟,仲伟超坐出租车到速8网吧门口让张某出来拿冰毒,仲伟超刚把冰毒给张某就被民警抓获了,其在旁边也被传唤到案。仲伟超乳名叫岗岗,家是濉溪县仲大庄附近的,张某是其朋友,外号叫大嘴。其是以前干工程时认识的仲伟超,他主动告诉其他有冰毒,其一共从他手里买过三次冰毒(包括这次),第一次大约是一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其打电话给他联系购买冰毒,他让其去仲大庄他家路口找他,其在他家路口附近见到他,其给他200元现金,他给其一小袋冰毒,大约有六七分货。第二次是半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其联系他购买冰毒,当时其手里就100元现金,其让他给200元的货,欠他100元,他让其到他家附近取货,其因为太胖不想动就安排张某和他交易的,张某给其取回来六七分冰毒被其吸食了。13.证人丁某的证言,2014年11月23日晚上19时许,其开出租车拉了一个客人到淮北市纺织厂速8网吧门口等人的时候,民警将乘坐其出租车的人抓获。被抓的是一个男性客人,其把出租车停在速8网吧门口,客人打了一个电话说他到了,在车里等。过了一会,从速8网吧里出来一个男的来到其的出租车跟前,其没有听到他们说什么话,其拉的客人就从车窗往外递给那人一包东西,具体是什么其不清楚,那个男的刚接过东西,民警就过来把他们抓获了。14.被告人仲伟超的供述,2014年11月23日下午5点多,其的朋友赵某(文文)给其打电话问其可有冰毒,让其给他搞200元的冰毒。其让他给其银行卡内打钱,把其的卡号发给了他,其的银行卡号是62×××64,他说给其打300元,其中100元算还给其以前欠其的钱,200元是这次的货款。文文把钱打到其卡上后告诉其让他朋友大嘴和其联系拿货。其从七哥那拿到两小袋货后,把其卖给文文的那袋里倒出一点放在其的袋子里。这时大嘴给其打电话问其可到吗?其就直接打车去淮北市纺织厂速8网吧门口,其没有下出租车,其直接打电话给大嘴让他出来到出租车里拿货,过一会大嘴出来了,其看到大嘴就直接把那袋冰毒用卫生纸包着交给了大嘴,这时民警就到了,几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其之前还卖给大嘴和赵某两次冰毒,第一次是一个月前的一天夜里,文文给其打电话说要买冰毒,其让他到其家路口那等其,他给其200元现金,其给他一小袋冰毒,不到一克。还有一次时间其记不住了,文文联系其买冰毒,他说只有100元,要买200元的货,欠其100元,当时他让大嘴到其家附近,其把一小袋冰毒交给了大嘴,冰毒不到一克的重量。上述事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被告人仲伟超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有掌握的另二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与证人赵某、张某的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单能够相互印证,其当庭辩称其之前只卖给赵某一次冰毒的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仲伟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仲伟超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仲伟超贩卖毒品应认定为二起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克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仲伟超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仲伟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4克予以没收;被告人仲伟超违法所得六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齐 立审 判 员 崔景瑞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四)项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