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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忠明与朱晓峰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明,朱晓峰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152号原告杨忠明。被告朱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明与被告朱晓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晓峰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忠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忠明撤回对朱晓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忠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