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宋常辉与杨士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常辉,杨士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346号申请执行人宋常辉,男,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杨士方,男,1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宋常辉与被执行人杨士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士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赤峰新城支行的存款账户622202060500*******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景昌 微信公众号“”